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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时间:2023-02-21

本年度报告由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编制。全文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个部分组成。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从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如对本年度报告有疑问,请与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联系(地址:淮安市和平路3-1号,邮编:223001,电话:0517-83888583,电子邮箱:haxinxi@126.com)。

一、总体情况

2022年,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澳英亚体育投注: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系列部署,按照国办《澳英亚体育投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澳英亚体育投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澳英亚体育投注: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工作方针,规范落实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加强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公开制度体系健全完备,公开工作提质增效。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2年,市卫生健康委严格按照2022年市政府信息公开和省卫健委政府信息工作任务安排,积极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全年在委门户网站主动公开信息1160条,其中政务动态和概况类信息1058条,政策解读10条,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92条。全年通过微信公众号“健康淮安”发布信息368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2年度我委不断优化依申请办理的规范化流程,收到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11件,予以公开6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一是注重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增强疫情防控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针对性,扎实做好疫苗接种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围绕基本医疗卫生、生育、养老等相关信息做好主动公开工作,大力开展健康科普宣传,全年在委网站“健康小贴士”栏目发布健康知识63条,使健康生活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二是加大政策文件宣传解读和社会热点回应。全年发布政策解读信息10条,围绕市“十四五”卫生健康领域发展规划进行详细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热点,不断强化官网和官方微信公众号服务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作用。

三是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及时公开卫生健康监管和检查执法信息,并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全年在委网站“双随机监管公示”栏目发布信息37条,进一步提升政务公开平台对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精准性和靶向性。

四是畅通网络平台问政渠道。发挥互联网优势,规范“主任信箱”办理流程,限定答复时限,及时回应群众咨询和诉求反映。

(四)平台建设情况。

持续加强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建设。2022年度,我委官方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号“健康淮安”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自觉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聚焦市民健康诉求热点话题,积极宣传最新政策、发布疫情防控通告等一系列广受市民关注的政务信息,全年我委门户网站总访问量为452252次,“健康淮安”微信公众号订阅人数为1349956人,较上年增幅达到180%以上。

(五)监督保障情况。

我委以制度建设为抓手,不断拓宽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规范公开制度。不断完善政务公开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等多项政务公开基本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宣传和信息报送管理办法,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及舆情工作机制,用制度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548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7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133.5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1

0

0

0

0

0

11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6

0

0

0

0

0

6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1

0

0

0

0

0

1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