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出台《淮安市水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切实提升水文支撑防灾减灾、服务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二十六条,由市水利局与市水文局联合起草,对水文站网规划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资料汇交使用及水文设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作出系统性规定。
《办法》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资金支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与水文工作,指导市水文机构开展工作;市水文机构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领导下,具体组织开展水文管理工作。
《办法》要求编制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水文站网建设规划,相关建设项目应纳入水利基本建设计划;新建、改建、扩建列入水文站网建设规划的水文测站,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相应支持。强调市水文机构应加强特殊情况下水文巡测与调查分析,推进自动监测与应急能力建设,健全突发水事件应急监测机制,并统一发布水文情报预报。明确水文监测资料汇交范围,推动部门间水文信息共享,确保所使用水文资料准确、有效。明确水文设施保护范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毁坏水文设施。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多年来,水文工作为淮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较好的服务保障,水文监测资料为防汛抗旱、水利建设、水资源管理与保护、交通航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等提供了大量的技术依据。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淮安水文管理工作,发挥水文工作在保障国民经济发展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促进水文信息共享和利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撑。下一步,各地各部门将进一步理顺水文管理体制,加快水文现代化建设,科学做好跨区域河道水量分配、农田灌溉用水节水、国省考断面水质提升等工作,不断提升水旱灾害防御和水资源管理能力,严厉打击和惩处各类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违法行为,为推动淮安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