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公墓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九届第3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为便于理解和落实《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09年出台的《淮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至今已15年,期间相关职能部门经历了机构改革,部分规定已不符合《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2023 年 4 月1日起正式施行)上位法规定,亟需从制度层面加强规划引领,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对全市公墓的建设、运营、管理等进行全面规范。
二、制定过程
2023年5月淮安市民政局启动调研起草工作,2023年12月完成初稿,《办法》于2024年3月列入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2024年4 月起,市民政局按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要求,经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规定程序并修改完善后,于2024年12月9日通过市政府九届第36次常务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职责规定。明确了市、县区政府(含园区)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对发改、资规、市场监管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公墓管理进行了规定。
(二)强化闭环管理。对公墓规划编制、审批权限、墓位规格、定价管理、禁止情形、安葬服务、年度报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形成规划审批、建设运行、服务管理、违规处置各环节的闭环管理。
(三)完善政策规范。将公益性公墓范围由农村扩大到城市,对经营性公墓建设实行总量控制,明确经营性公墓由市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的审批,园区范围内以及跨县区、园区服务的公益性公墓由市民政部门审批。明确公墓收费实行分类定价管理,公墓管理费、公益性公墓墓葬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性公墓墓葬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回应群众关切。对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经营性公墓墓葬费价格涨幅较高、上涨较快的和社会集中反映的价格问题的,公墓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发展和改革部门进行价格备案;规定公墓单位收费公示要求,加强收费监督;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优抚对象、特困户、低保户给予一定优惠;对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立体式骨灰存放格位等节地葬法,公墓管理费应当适当减免;对不单独占地不保留骨灰的生态葬法应当予以免费。
四、施行日期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