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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农机局农机化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时间:2018-12-16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机化专项资金管理,提升农机化专项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公正性、规范性,提高农机化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监督办法适用于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推进农机化事业进程,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实行项目化管理的各类农机化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监督办法适用于全市区域内农机系统各单位农机化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农机化专项资金使用监督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促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是强化社会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并重原则;三是按节约高效、绩效导向原则;四是依法行政和执法(纪)监督原则。
  第五条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属地农机主管部门要主动联合当地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对农机化项目资金实施有效监督检查与考核。上级农机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对下级农机部门、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专项巡查和抽查。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农机化资金使用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和农机化专项资金使用监督人。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七条  农机化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根据农机化资金层级不同,视情况通过以下三个层次开展:一是中央及省级农机化专项资金;二是市级农机化专项资金;三是县(区)级及其以下安排的农机化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中央及省级农机化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主要监督检查在专项资金使用中是否严格执行农机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是否存在缩水走样问题;是否严格按照上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是否严格遵守各项禁令;是否存在违背程序、违反纪律、随意而为、擅自变通现象;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是否存在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是否推进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市级农机化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主要监督检查是否制定实施方案,是否按照农机化项目资金管理的要求开展管理,是否存在调整项目计划改变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截留项目资金、设立"小金库"等现象;是否存在违反国库收付、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要求等现象。
  第十条  县(区)级及其以下农机化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由属地农机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明确监督检查内容等事项。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法
  第十一条  结合"五项重点权力"监督制约工作,农机化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可通过以下方法开展:一是听取农机化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介绍;二是查看台账资料;三是实地查看实物、现场;四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技术抽取样本;五是委托第三方核查。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可以单独使用以上监督检查方法,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  上级农机部门可要求使用农机化专项资金的单位,对某项或全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按照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工作由派驻农机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牵头,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可抽调相关人员参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作可与专项整治工作一并开展,视情况成立监督检查及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级农机部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任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县(区)农机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监督检查人员要将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通报。
  第五章  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工作的基本要求:一是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属地农机主管部门要承担起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下级农机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做好与其他监管部门的相互协作工作;二是突出重点,全面推进。重点监督检查农机化专项资金使用中群众反映的强烈问题;三是立足长远,健全机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剖析原因,强化整改落实,推动机制创新,健全完善涉农资金监管体系,强化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第六章  问责及追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部门要积极配合属地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按照《淮安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对有关人员实行问责:(一)因决策失误,对农机化项目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致使属地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因使用农机化专项资金发生经济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在农机化项目实施及资金分配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第十七条  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 诫勉谈话、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聘。
  第十八条  在使用农机化项目资金中,产生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的,属地农机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向纪检监察机关及检察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