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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市区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

时间:2019-01-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区城管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有效激励守信、惩戒失信行为,依据国务院《澳英亚体育投注: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江苏省澳英亚体育投注: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淮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对社会法人、自然人失信行为信息进行认定、归集、发布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法人,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人,是指在市区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等。
  第五条 市区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要求,构建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系统公共信息的信息互联、统一汇集、管理整合和应用共享,并及时向各级信用信息平台报送,市、县(区)信用信息中心及时将信息共享。
  第六条 归集和发布的失信行为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切实维护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法人商业秘密及自然人隐私。失信行为信息提供者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失信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权限,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现和处理的各种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统称"违法行为")。
  第八条 失信行为按照发生的主体分为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自然人失信行为。
  第九条 失信行为按照类型分为下列情形:(一)违规设置户外广告;(二)违法建设;(三)违法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四)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五)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或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六)公共停车场经营者相关违规行为。
  第十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采用统一的《淮安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分类规范》对失信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淮安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分类规范》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机构职能的变动及在市区城市管理系统实施的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三章  失信行为的认定
  第十二条 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3个等级。
  第十三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处理决定应当采用书面方式送达当事人,并载明被处理的违法行为对照《淮安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分类规范》所确定的失信程度和将受到的惩戒。
  第十五条 对违法行为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之一的,相应的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责令限期拆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警告;
  (三)处以较小数额的罚款。
  第十六条 对违法行为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之一的,相应的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为较重失信行为:
  (一)处以一般数额的罚款;
  (二)责令限期拆除、到期仍未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四)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者一年内一般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第十七条 对违法行为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之一的,相应的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
  (二)行政强制执行并实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的行政处罚;
  (四)暴力阻碍执法或调查的;
  (五)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者一年内较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第十八条 "处以较小数额的罚款"是指对自然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社会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处以一般数额的罚款"是指对自然人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社会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自然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上述罚款额度"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失信行为严重程度认定的具体标准见《淮安市城市管理失信行为分类规范》。
  第二十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同时包括多个不同种类和幅度的,以最重的种类和幅度确定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
  第二十一条 同一处理决定中包含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分别确定其失信严重程度。
  第二十二条 社会法人或自然人受到行政处理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有2次(含2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
  (二)有1次(含1次)以上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失信行为由相关执法管理单位负责认定。失信记录自执法管理单位认定失信等级之日起生效,一般失信记录和较重失信记录有效期1年;严重失信记录有效期3年,期满自动修复。
  第四章  失信行为的归集和发布
  第二十四条 市城管局(以下简称"市局")安排专人负责失信行为归集、上报、发布工作。各区局安排专人负责失信行为归集、上报、发布工作。
  第二十五条 每月5日前,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将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统计后,对照本办法制定的相关标准,确定相应的失信等级,报送市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严重失信行为报送条件的,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将认定材料、部门最终处罚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淮安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黑名单报送表》一起报送市局和本级政府信用管理机构。市局执法监督处负责执法管理过程中失信"黑名单"的综合、报审、报送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局每月收集市区城管部门上报的失信行为信息,每季度初10日内组织完成上季度黑名单报送认定工作,每季度初20日内向市信用办报送上季度黑名单及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市局认定的黑名单由市信用办每季度在市级媒体、信用淮安网、户外电子显示屏等统一发布。发布失信"黑名单"信息包括:
  (一)失信社会法人名称、所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二)失信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三)失信社会法人、自然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四)处罚决定的依据、制作单位和文号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各级城管部门定期利用自身网站、纸质刊物、淮水安澜网站等对外窗口、所辖户外电子显示屏等发布失信行为黑名单。
  第五章  惩  戒
  第三十条 各级城管部门在执法、管理活动中加强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失信发布制度的宣传、告知。
  第三十一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依据相关信用联合惩戒制度及本《办法》要求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二条 对一般失信行为,应当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对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社会法人及自然人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为较重失信行为并予以联合惩戒。
  第三十三条 对社会法人、自然人较重失信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一)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
  (二)减少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
  (三)进行限定范围的公示或者书面告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三十四条 对社会法人、自然人有严重失信行为应当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一)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二)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三)撤销相关荣誉称号,撤销或者降低相关评估等级,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四)禁止报考公务员或者行政事业性等岗位工作人员;
  (五)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对象;
  (六)不予优惠政策或者财政资金补贴;
  (七)严格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以及用地审批等;
  (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九)不享受低保、不作为扶贫对象;
  (十)限制或取消参与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设备、公共工程项目、公共资源分配项目等招投标活动,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等活动的资格;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六章  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
  第三十五条 社会法人或自然人对黑名单发布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信用办或者市局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
  第三十六条 市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三十七条 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在原披露的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 异议信息经核实无误的,应向社会法人或自然人提交书面反馈意见。
  第三十九条 申诉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
  第四十条 社会法人和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一)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已整改到位且在整改期间未发生失信行为的,符合管理要求的,可取消公示但数据库内予以保留记录,保留记录时间同有效期。
  (二)已履行义务,已整改到位且在一年内未发生失信行为的,符合管理要求的,可在公示有效期内备注整改结果,  信用修复后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或同一类型其他失信行为的,原修复行为取消并在有效期内不得再次修复。
  (三)一年以内参加城管志愿服务活动满30小时,可以进行一般失信等级的信用修复;一年以内参加城管志愿服务活动满60小时,可以进行较重失信等级的信用修复;因见义勇为被县(区)级以上表彰为先进个人的可以进行一般和较重失信等级修复。
  第四十一条 信用修复的程序:失信的社会法人或者自然人向市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局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市信用办审核后予以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信用办、市城管局负责解释。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淮安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分类规范
  2. 淮安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企业黑名单报送表 (略)
  3. 淮安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个人黑名单报送表(略)
  4. 淮安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发布流程图(略)

  附件1
  淮安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分类规范
  一、违法设置户外广告
  二、违法建设
  三、违法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四、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
  五、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或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
  六、公共停车场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
  (一)违反备案管理要求
  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擅自改变报备区域的,一般
  被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较重
  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严重
  (二)违反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  
  未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被责令整改,一般
  逾期未整改,被处以罚款处罚的,较重
  (三)违反日常运营养护管理规范
  违反《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责令整改的,一般
  逾期未整改的,较重
  (四)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被责令整改的,一般
  逾期未整改的,较重
  (五)媒体曝光和群众投诉
  被网络、报纸等媒体每曝光1次,一般
  一年内2次被曝光的,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严重失信。
  被群众投诉,经查实责令整改的,一般
  逾期不整改的,较重 
  注:上述罚款额度下限不包含本数,上限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