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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教育 体裁分类 通告
索 引 号 014289810/2019-00026 发布机构 淮安市人民政府
文  号 淮政发〔2019〕4号 公开日期 2019-02-12
文  号 淮政发〔2019〕4号 公开日期 2019-02-12 失效日期
名  称 市政府澳英亚体育投注:印发淮安市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 键 词 居住小区 幼儿园 管理办法 通知
内容概述 淮安市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时效说明 失效。
市政府澳英亚体育投注:印发淮安市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19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第3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9129

(此件公开发布)

 

淮安市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保障适龄幼儿就近入园,推进全市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澳英亚体育投注: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等规定,结合英亚体育在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统筹负责本区域内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建立联审联批制度,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工作。

第四条  市县教育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科学编制配套幼儿园布局规划,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上一级教育部门备案。经批准后的幼儿园规划布局不得擅自更改。确需修改的,应按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

第五条  配套幼儿园应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配套幼儿园必须与首期居住小区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步交付。

第六条  需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居住小区开发宗地出让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核发出让宗地规划条件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等要求。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依据规划条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对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主体、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建设时序、建设标准、产权归属、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并将幼儿园建设成本列入土地招拍挂建设项目成本(建设成本已在土地出让价格中扣除,不得纳入居住小区建设成本)。

第七条  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和幼儿园建设标准,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居住区幼儿人口数量相适应,原则上按照每3000-10000人口设置一所6-12个班的幼儿园(每超过1000人增加一个班)。

配套幼儿园应设置在居住小区合适位置,与居住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独立接入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供暖、雨水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规范,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通道。

配套幼儿园建设必须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达到江苏省优质幼儿园建设标准。

第八条  发展改革、行政审批等部门对新建居住小区项目进行审批或核准时,应会同教育部门审查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第九条  居住小区建设单位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注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建设用地界址等技术指标。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规划条件审核批准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方案。

相关部门应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与首期居住小区同步建成的配套幼儿园,予以同步规划核实、同步交付备案。

第十条  居住小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配套幼儿园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委托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市住建部门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确保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工程质量、配套设施符合规定。消防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配套幼儿园消防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保证消防安全。

第十一条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所有权归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授权给教育部门,教育部门据此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居住小区建设单位应自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资料、批准文件及竣工图纸等纸质和电子档案材料一并无偿移交所在县区教育部门。

第十二条  所在地教育部门对居住小区建设单位移交的配套幼儿园位置、规模等有异议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配合查阅核实相关规划材料。

第十三条  配套幼儿园由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应及时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探索学前教育服务区制度,具体办法由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研究制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移交政府的配套幼儿园出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长期闲置或擅自拆改。

县区人民政府,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组织对本辖区已建成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法规范。本办法施行前规划并建设的,开发单位应按期交付使用;已规划未建设的,应按照规划要求限期建成;已建成未投入使用或挪作他用的,应限时整改并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及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