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 17 号
《淮安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已于2025年12月21日经市政府九届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顾坤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安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清江浦区、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以及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或者河道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另有规定的,还应当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载体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环保、节能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对各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分别负责事权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有管理权限的公路收费站区、互通区、服务区以及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管理权限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数据、市场监督管理、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禁设区、限设区、展示区,确定户外广告设施总量、类型以及设置密度等指标。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规划一定比例公益户外广告专用设施。
第八条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施方案,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施方案应当确定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类型、位置和规格。
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广告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由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求。
第十一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一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办理规划手续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表;
(二)安全承诺书;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件;
(四)载体权属或者使用权相关材料;
(五)载体位置关系图;
(六)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以及效果图;
(七)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以及安全、维护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取得的,免于提供。属于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权限范围的申请事项,可以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转交。
第十三条 举办商业展销、开展公益宣传等活动的,可以依法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需要批准的,应当在拟设置前五日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等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规格、形状、材质、种类和期限等内容。
位置、规格、形状、材质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装置类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六年。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工地围挡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一年,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三十日。
具体设置期限标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施的材料、尺寸等因素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届满后,设置者应当自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设置期限届满后三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工作年限的,应当及时拆除。
第十七条 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公共载体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项目进行管理,由公共载体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出让公共载体使用权。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进行指导,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提出书面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 利用机动车车身设置、播放广告的,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影响交通安全,不得造成噪声污染。
第二十条 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或者依约定发布公益广告。
鼓励商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或者经营者利用设施空置期发布公益广告。
禁止利用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户外广告。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户外广告设施的保养、维修、安全检查等责任。委托经营的,设置者和经营者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维护等责任。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画面、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缺失、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
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者、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修复、加固或者拆除。
第二十二条 在大风、台风、暴雨、暴雪、强对流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起至解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经营者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整洁、完好,在设置期内每年进行安全检测。户外广告设施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检测。
安全检测不合格的,应当采取维修、更换或者拆除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日常巡查制度,对违法设置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市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领域和区域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综合执法,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承接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有关职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市各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