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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上班时因见义勇为而受伤应视同为工伤

时间:2019-07-29      字号:[ ]

  罗某系某公司保安,2017年10月24日8时30分左右,在罗某当班时,附近某路上有人对行人实施抢劫,听到呼喊声后,他离开保安岗位,立即拦住抢劫者的去路。在与抢劫者搏斗的过程中,不慎从22步台阶上摔倒在巷道拐角的平台上受伤。

  罗某于2018年4月12日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当日受理后,于4月13日向罗某发出《认定工伤中止通知书》,要求罗某补充提交见义勇为的认定材料。5月20日,罗某补充了见义勇为相关材料。人社局核实后,认定罗某受伤属于视同因工受伤。

  公司不服,认为人社局的认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罗某所受伤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人社局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要求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

  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罗某在见义勇为中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民见义勇为,跟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与抢险救灾一样,同样属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因见义勇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